1、 申请条件及依据
异议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查后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 处理方式
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有两种方式: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
(2) 持不同政见者应自行处理。异议人申请商标异议有两种方式:
一、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证据目录及页码汇编装订成册。
二、商标异议申请及有关事项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打印,其他文件可以用笔、签字笔填写,但字迹应当整洁、清楚。有关证据材料的内容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三、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表》,并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加盖与申请人姓名相同含义的印章或签名。
商标异议费按提出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一类别收取500元。
(1)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从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异议费。
(2) 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在商标注册大厅支付窗口缴纳。
(3) 异议申请以邮寄方式办理的,应当以银行邮寄或者电汇方式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3、 注意事项
一、在异议期间,异议人只能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批公告次日起计算。异议期间的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后个工作日。
二、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文件由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发日期为准。收发货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发货日期为准。但当事人可以提供实际收寄日期的证据的除外。
三、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清楚说明,便于对方辩护和商标局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表中陈述,并在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作说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知识产权”一般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与普通人无关。事实上,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当我们去超市购物时,我们需要选择我们喜欢的品牌。当我们周末吃晚餐时,我们需要选择我们熟悉并且可以信任的酒店。当我们买车的时候,我们需要买一个熟悉和有名的品牌。商标是商标,商标是知识产权。